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香江信雅答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1405号之三
申请人:滕州市香江信雅答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梁艳春。
被执行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45072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耿成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100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2169.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狄瑞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