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执复8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悦海公园海草风情馆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路2号院4号楼2层4-3。
法定代表人:耿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执异12号执行裁定,要求本院撤销该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冻结、将已经扣划的监管资金6618358元返还至监管账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鲁109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鲁1092破2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7日,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其撤回理由: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其相关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另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债权人的审查和制定债权受偿方案是管理人的职责,现本案的债权人已经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因此,本案应当由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和清偿。
本院认为,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其管理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复议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2021)鲁1092执异12号案件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