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916号
申请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450721B,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路2号院4号楼2层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1AFM7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通溪路79-4090。
法定代表人:**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8362554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米兰花园43-250。
法定代表人:**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6N6TD9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53号(汇鸿商务广场)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637394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价值31458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586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