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3320号 申请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450721B,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路2号院4号楼2层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1AFM7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通溪路79-4090。 法定代表人:**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68362554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米兰花园43-250。 法定代表人:**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6N6TD9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53号(汇鸿商务广场)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6637394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83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金科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18305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