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4747号 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