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4747号
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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