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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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309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茂达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116号9幢二层30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路2号院4号楼2层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南官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宁波易庆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随园街98弄8号255幢2+1-1-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茂达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易庆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4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