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鑫茂达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309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茂达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116号9幢二层30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路2号院4号楼2层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南官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宁波易庆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随园街98弄8号255幢2+1-1-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茂达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万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易庆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4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