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7005号
原告:***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杨崔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X1PU99。
法定代表人:刘彦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冲,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华,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高新区京秦铁路北侧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808LY8N。
法定代表人:李开杨。
原告***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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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玉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