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2869号
原告:山西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51号1幢1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骅,总经理。
被告:山西玛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层2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宏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玛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敬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