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785号
申请人:深圳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5栋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58521Y。
法定代表人:叶中城。
被申请人东莞丽康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15号1栋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T5ED5T。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45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丽康门诊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0011.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原冻结案号:(2019)粤0309执保3613号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