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4558号之一
原告:深圳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5栋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58521Y。
法定代表人:叶中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丽康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15号1栋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T5ED5T。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
被告:深圳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GLY5W。
法定代表人:郑海全。
原告深圳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丽康门诊有限公司、深圳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丽康门诊有限公司、深圳丽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保全费1720.05元,由原告深圳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沈思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