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10319号
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7714U。
法定代表人:何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金香,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5栋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58521Y。
法定代表人:叶中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文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法定代表人:荆明,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绍勋
人民陪审员 张道金
人民陪审员 张光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