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5707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华,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圆,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 民 陪 审 员 杨海杰
人 民 陪 审 员 陈萍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浃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