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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艾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995号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尚品园2号楼2层2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艾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2层3**2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艾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蕴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