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2995号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尚品园2号楼2层2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艾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14号院1号楼2层3**2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艾学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蕴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