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31号
原告:北京商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匡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易考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易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北京商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智通公司)诉被告北京乐易考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乐易考(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商智通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智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商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北京商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宋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秀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