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380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9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二、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还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24144.32元”更正为“二、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24144.32元”。
审判员 张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