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第八中学京西附属小学,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区永定镇东辛称C地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第八中学京西附属小学职工。
被告: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罗七路中段***001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平昌县。
***与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第八中学京西附属小学、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经审查,本案需以(2020)京0109民初3807号原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宏华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鉴于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