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809号
申请人:泰州威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美好******29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MU284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30号圣德大厦东二单元十六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4NC8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泰州威淇商贸有限公司诉山东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88929.6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88929.6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