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富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1763号 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泰安市富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富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4月19日,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诉前财产保全费827元,合计1735元,由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