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民初1763号
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泰安市富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富利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4月19日,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诉前财产保全费827元,合计1735元,由原告潍坊佳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