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33号
申请人:***,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817385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1974.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1974.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