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枝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7392号 原告:山东枝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齐盛广场6号楼1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Q5UB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817385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枝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间公司)诉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旺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枝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旺盛公司给付枝间公司承揽费3135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旺盛公司赔偿枝间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合计5400元;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旺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旺盛公司(甲方)与枝间公司(乙方)签订《室内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位于济南市高新区××路××号××广场××号楼××层××室室内景观墙体绿化等。2021年5月10日枝间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2021年7月16日经旺盛公司的案涉合同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确认“数量与报价单相符,核验无误”,枝间公司应旺盛公司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3个月维护期(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8月11日)之外,又免费延长维护2个月,即延长到2021年10月11日,截至目前,旺盛公司总共已支付三笔款项合计73150元,剩余31350元旺盛公司不予支付。枝间公司认为,枝间公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根据旺盛公司的要求为旺盛公司制作并安装特定产品,在枝间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后,按照合同第三条第6项的约定,旺盛公司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维护期期满后10日内即2021年8月21日付清全款104500元。旺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旺盛公司除应依约支付承揽费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双方未标明合同签订地点。由于枝间公司住所地、旺盛公司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济南市高新区,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特提此诉。 旺盛公司辩称,对于结算数额应当按照合同3.7条的约定,双方应现场测量尺寸核算实际合同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旺盛公司(甲方)、枝间公司(乙方)签订《室内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04500.00元)。该价格包括方案设计、施工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费用。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小写41800.00元)。3、乙方进场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进度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31350.00元)。4、乙方安装完毕,甲方3日内组织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尾款,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26125.00元)。5、本项目墙体绿化为三个月质保期,三个月质保维护结束后,甲方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整(小写5225.00元)。6、植物墙维护期为三个月,维护起始日期自安装完之日起算(植物墙每天不低于八小时植物生长补光灯光照,温度不低于10摄氏度)。7、本工程款项为基础款项,所有尺寸以现场为主,多退少补。第七条其他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旺盛公司员工***在合同下方甲方联系人处签字。 后枝间公司与旺盛公司共同出具《沈总办公室报价单》,载明案涉项目优惠总价为104500元。 2021年7月16日,旺盛公司与枝间公司共同出具《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旺盛生态办公室内景观、开工日期:2021.4.28、完工日期:2021.5.10、验收结论:1.项目全部按照效果图施工完成,效果达标,数量与报价单相符,核验无误。2.植物墙自2021.5.10完工。维护期自2021.5.11日开始计算,共计3个月,截止日期为2021.10.11。***于甲方单位负责人处签名。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工程款为104500元,旺盛公司共计向枝间公司支付承揽费73150元。 另查明,枝间公司为本次诉讼花费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 本院认为,旺盛公司与枝间公司签订的《室内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枝间公司主张旺盛公司应支付剩余31350元承揽费。旺盛公司辩称,双方共同出具的验收报告中虽载明“项目全部按照效果施工完成,效果达标,数额与报价单相符,核验无误”,但是案涉工程与其他施工单位存在交叉施工的情况,从而导致部分子项数量与实际施工数量存在出入,双方对于该部分数量并未进行结算。对此本院认为,旺盛公司虽主张验收数量与实际施工量不相一致,但是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现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并进行了验收,旺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价款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故对于枝间公司要求旺盛公司支付剩余承揽费31350元承揽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枝间公司主张以31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合同第3.5、3.6条约定,3个月质保期满后又延长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旺盛公司未能依约及时支付货款,给枝间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向枝间公司支付该利息。现枝间公司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起算时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本项目墙体绿化为三个月质保期,维护起始日期自安装完之日起算,三个月质保维护结束后,甲方10日内向乙方付清合同总金额。根据双方共同出具的《验收报告》载明案涉项目于2021年5月10日完工,经过三个月加10天(共计102天)即为2021年8月20日,现枝间公司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8月22日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及保全保险保函费,根据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枝间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保函费400元,均系其合理损失且经双方约定,故对于枝间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枝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费31350元; 二、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枝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31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枝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枝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保函费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元、保全申请费420元,由被告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