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2民初6020号
申请人:临沂城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钢材市场东区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F92CY50。
法定代表人:褚夫祥,经理。
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8173856L。
法定代表人:付聿国,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城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城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临沂城诚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13***3390056296518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