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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江苏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司马华烨。
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8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
现因被执行人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80802号裁决书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