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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捷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42号A座6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6号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捷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18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捷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3548元、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师光
审判员苏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