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

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靖江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初701号
原告: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靖江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京口区车站路**iv>
法定代表人:顾卫国,校长。
原告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靖江市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凤凰创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