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仁怀市弘城信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日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2民初6309号
原告:**市***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盐津街道梅子坳村千金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MHMN47。
法定代表人:袁小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日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宏声路******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556794623。
法定代表人:蒋祥毛。
原告**市***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日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市***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