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125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生,户籍地清镇市。
被告:**,男,汉族,1994年11月1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贵州聚民浩出租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NGL10R。
法定代表人:兰豪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才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社会统一代码:91520100670739998L。
法定代表人:谢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敏,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7年7月24日生。
被告:重庆日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宏声路37号4幢3单元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556794623。
法定代表人:蒋祥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721Y。
法定代表人:周栩苇。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重庆日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聚民浩出租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金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