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3民初1737号
原告北京金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与被告福州鼎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天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崔 洁
书记员 龚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