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报报业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老年报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666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老年报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老年报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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