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341号之二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32幢1101室-1。
法定代表人:曾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大泰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6号3号楼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3-2-501-4室。
法定代表人:吴登庆。
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广大泰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7元,合计诉讼费1,532元,由原告云汉芯城(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振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