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5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皖0208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