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902民初3427号
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环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志豪
书 记 员 黄红梅
法官助理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