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404民初2295号
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金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赵友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