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2269号
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全
法官助理 黄国靖
书 记 员 杨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