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2282号
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裕珑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被告履行了支付本案全部合同款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38元,由原告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金果
法官助理 石 惠 书 记 员 卢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