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955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北约工业区**厂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59431F。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代理人:陈寒,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YJP9B。
法定代表人:杨祥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缴交了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5执2955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