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0837号
原告: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北约工业区G座厂房四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59431F。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南路13号E216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YJP9B。
法定代表人:杨祥辉。
原告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己支付所有费用及产生的社保费用139088.95元;3.被告分别自2021年6月11日起、2021年6月21日、2021年6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1000元每天支付原告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GD-FS-YJY-2020-03-06(JDHB),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申报、领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证书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申报期间,被告承诺原告为申报资质所需人员购买社保不超过1个月,如有超过由被告支出;合同总金额194000元,原告分5次付清,签订合同之日起3天内支付20000元,申报资质所需的二级建造师及中级工程师证书齐全后3天内支付84000元,申报资质所需材料递交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3天内支付40000元,资质同意公示期结束且领取电子档资质证书后当天支付40000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公示期结束且领取电子档证书后支付10000元;被告承诺2个月内完成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申报、领取,申报安证的所需的3本A证、3本B证及3本C证齐全后2个月内完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申报、领取;因被告原因未能在约定期内将资质办妥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进度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代理事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在2021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退款承诺书》,承诺全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及产生的社保费用共计139088.95元,其中2021年6月10日前退还50000元、2021年6月20日前退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39088.95元;若任意一笔款项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至今仍未按照承诺退还原告相应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件予以核对,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告支付20000元,于同年4月3日支付84000元。
2021年3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合同编号:GD-FS-YJY-2020-03-06(JDHB)),合同约定2个月内乙方办好“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各种原因,乙方未能按时办理以上三项资质证书,并给甲方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合同后续继续履行。现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订立如下条款双方执行。一、乙方承诺于2021年3月再次办理以上资质证书,并承诺于2021年4月13日前为甲方办理完毕并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并在随后的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在办理资质证书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证书挂靠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三、乙方承诺如未能在以上时间内办好甲方的相关资质,则于2021年4月15日前退还甲方前期已支付的全部费用104000元,及由此支付的中级技术证费用人民币5100元,除此之外,甲方保留追诉乙方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四、双方授权代表/联系人信息。五、基于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敦促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双方特别约定:甲方联系人打电话乙方联系人必须接(或必须在三十分钟内回应),否则乙方要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发生3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六、无论何种原因,乙方逾期退还甲方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00元。
原告员工通过“建安及施工资质沟通群(4人)”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杨祥辉发了一份《退款承诺书》落款空白的样式,杨祥辉于2021年6月7日在该群回复了一份落款有被告盖章及杨祥辉签名按捺的《退款承诺书》,内容为:由于各种原因,我司(即被告)未能在主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时间内,协助贵司(即原告)领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转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我司的责任及义务,我司应全额退还贵司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及产生的社保费用。但是由于近期我司资金较紧张、周转困难,现在我司做出以下承诺:我司总计应退还贵司139088.95元,具体退款时间安排如下:2021年6月10日前,退还50000元;2021年6月20日前,退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退还39088.95元;若我司任意一笔款项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我司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南海农商银行汇入汇出款项交易电子凭证、《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第六条约定:“因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内将资质办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被告未能在《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及双方于2021年3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务,原告请求解除《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于2021年8月12日签收,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被告在《退款承诺书》中确认应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及产生的社保费合共139088.95元,被告对此没有提出抗辩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退还,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己支付所有费用及产生的社保费用139088.95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天1000元计付违约金的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两期费用共104000元,双方在2021年3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逾期未能办理相关资质,应向原告退还前期费用104000元、支付中级技术证51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杨祥辉于2021年6月7日回复的《退款承诺书》确认向原告退款139088.95元,从上述费用的差额可知,被告最终确认向原告退款139088.95元已经实际包含了原告支付的前期费用104000元及其他损失,因此,被告逾期退款主要造成原告利息损失,虽然《退款承诺书》约定逾期退款每日1000元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原告损失。故本院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的原则,酌定违约金以《退款承诺书》约定的每一期应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即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至6月20日计算的违约金为79.11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计算的违约金为158.36元,合共237.47元;以139088.9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本院上述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资质及安证委托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
二、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39088.95元及违约金(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237.47元;自2021年7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139088.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73.17元(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64元,由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86.5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晓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