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2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辉,广东归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F。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寒,女,汉族,1990年1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6月3日判决:一、雅洁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费6275.86元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免收受理费。
***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改判,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加班工资认定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本案中,雅洁源公司提供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工资表完全是为了应付诉讼所单方制作的,也不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首先,该工资表并非是在发放工资当月所制作,而是在***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向雅洁源公司财务索要才出具的,在仲裁时已经提交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次,***在仲裁以及一审时所提交的工资表均没有经过***签名确认,***在仲裁时陈述确认该证据的三性,是确认其发放工资金额,但是对于工资表当中雅洁源公司擅自添加的加班工资一栏是持有异议的,实际上雅洁源公司未曾发放过加班工资;最后,***作为普通员工,不具有法律知识,其在仲裁阶段所作出的陈述难免容易被他人误导。对于***在仲裁时针对工资表所做的自认意见,现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下,即雅洁源公司自***入职起支付每月工资金额均较为平稳,不存在部分月份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原审判决仍机械套用仲裁时陈述意见,作出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依法应予以改判。第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赔偿金的问题。***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2020年12月11日与雅洁源公司的人事主管霍健榆微信聊天内容,内容如下:“人事主管:麻烦12月15日前将公司的工牌、工衣用顺丰快递到付给我,谢谢。***:我去了劳动局,那边说公司要给我一份辞退书。人事主管:那你回来找我填写离职表。***:不是离职表是辞退书。***:今天下午是公司忽然找到我,说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就不用再来上班了,我向公司要书面文件,公司也表达没有书面文件,我向劳动仲裁那边了解到,公司是要给我一份辞退书的。人事主管:在仲裁还没有出结果之前就先请假,我把请假单发给你填写,麻烦填写完再快递给我,谢谢。***:我没请假。”根据上述聊天内容明确可知两点:1.雅洁源公司要求***交回工牌、工衣,并将***踢出微信工作群组,若仅是休假,则无需退还工牌、工衣、踢出工作微信群组,雅洁源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单方违法解除了与***之间的劳动关系;2.在***提出要求书面辞退书时,雅洁源公司又以***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为由,在未征得***的同意的情形下,强行让***休假,明显属于变相辞退。虽然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上述聊天内容只字未提,但绝不能就此掩盖客观事实。在一审时,***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雅洁源公司通过实际行为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在***要求出具书面辞退书时,雅洁源公司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解除的行为,又以强制***休假的方式变相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另外,在劳动仲裁作出后,雅洁源公司为达到合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竟在全公司春节放假期间安排***返岗工作,其该通知不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具有合理性。若雅洁源公司上述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都能够被法院支持,无疑是支持用人单位变相解雇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原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不清,而且判决内容也违反立法初衷,造成错误的社会导向。***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二、改判雅洁源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2284.14元;三、改判雅洁源公司向***支付赔偿金20800元;四、雅洁源公司承担一、二审受理费。
针对***的上诉,雅洁源公司答辩称:雅洁源公司认可一审判决,关于加班费因为雅洁源公司在仲裁阶段结束后没有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以对一审判决服判。
二审期间,***与雅洁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雅洁源公司应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数额;二是雅洁源公司应否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一、关于雅洁源公司应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数额的问题。***上诉称雅洁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不真实,其对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不予确认,雅洁源公司不能证明已向***支付过加班工资,故请求雅洁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对此,首先,***在仲裁阶段确认雅洁源公司提交的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工资表的真实性,而在诉讼阶段却对上述工资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仅确认实收工资数额,不确认工资构成。***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在仲裁阶段对工资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的自认;***上诉称其入职以来每月工资收入较为平稳,不存在部分月份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即为推翻上述自认的依据,但***在职期间月收入从2700余元至5300余元不等,难以印证***每月收入平稳的主张,因此,本院对雅洁源公司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次,按照***与雅洁源公司在仲裁阶段确认的***在每周六均需上班、每个月有一个周日需要值班(有任务就工作,无任务在家待命)的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1750元/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每月应为804.6元(1750元/月÷21.75天/月×5天×200%)。即使***否认雅洁源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每月工资超过2554.6元(1750元+804.6元),即视为包含了加班工资。根据雅洁源公司向***支付工资的交易记录,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工资均超出上述数额,视为雅洁源公司已经足额向***支付了加班工资。因仲裁裁决雅洁源公司应支付***支付加班工资差额6275.86元,雅洁源公司服裁,故雅洁源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6275.86元。***主张雅洁源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22284.14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雅洁源公司应否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问题。***上诉称雅洁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要求***寄回工牌、工衣,并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视为雅洁源公司以实际行动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雅洁源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对此,首先,***于2020年10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中包括***以雅洁源公司未与***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离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本案仲裁开庭前,***与雅洁源公司人事主管霍健榆于2020年12月11日就双方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的事宜进行沟通。其中,霍健榆要求***将工牌、工衣寄回公司,并称:“在仲裁还没有出结果之前就先请假,我把请假单发给你填写,麻烦填写完再快递给我。”***回应:“我没请假。”霍健榆称:“在仲裁还没出结果之前,公司综合考虑负面的影响以及客户保障,你现状暂时不合适在公司上班,建议休假处理,请知悉。”然后霍健榆向***发送了请假条的表格。但其后***并未履行请假手续。2021年1月5日的仲裁庭审中,***及雅洁源公司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而一审中,***又主张雅洁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实际行动辞退***,二审中,***又称仲裁期间请求雅洁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理由是拖欠加班工资、克扣工资和发布不实警告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支付赔偿金的理由在本案各阶段的陈述均不一致,与其在仲裁庭审中的自认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亦不一致;且霍健榆在2020年12月11日的微信沟通中已对公司作出收回工牌、工衣的决定,以及建议***暂时请假的理由作出了合理解释,对话中并未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结合雅洁源公司向***发放工资至2020年1月,可见2020年12月11日雅洁源公司并未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主张被雅洁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违法辞退,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申请本案劳动仲裁后,2020年12月11日起未正常出勤,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21年2月5日雅洁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人事主管霍健榆通过微信、短信方式通知***办理手续、收取仲裁裁决结果的款项,并于2021年2月7日到公司正常上班,***表示未收到仲裁裁决,若结果不满将起诉至法院。2021年2月7日下午,霍健榆向***发送加盖雅洁源公司公章的《催告返岗通知书》,通知其2021年2月9日应返岗上班,并警示此前***经通知于2月7日仍未上班,亦未请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雅洁源公司两次催告仍未上班,雅洁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以特快专递向***寄送《解除劳动通知书》,以***旷工8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因双方于2021年1月5日的仲裁庭审中确认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仍是雅洁源公司的员工,其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劳动者义务。然而***2020年12月11日起已停止为雅洁源公司提供劳动,也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雅洁源公司两次催告到岗的情况下其仍不予理会,故***的行为已严重违反雅洁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雅洁源公司据此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请求雅洁源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玲
审 判 员  黄雪鹄
审 判 员  尹 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敏莉
书 记 员  禤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