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恢17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科技园北约工业区G座厂房四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5943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路13号E216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YJP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粤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39088.95元及违约金(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237.47元;自2021年7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139088.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5执29551号,该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期较长,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督卡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银行: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207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因该账户余额较少,故本院没有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喆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