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5706号
原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昆明凌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大道西面和谐家园M3幢22层22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凌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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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