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经十东路8001号。
法定代表人:毛弋,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3幢1104。
法定代表人:秦小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81民初724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原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款项173269元。
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21年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俊东
审判员  张 洪
审判员  李咸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鑫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