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创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63872771J。
法定代表人:马伟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涌辰,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济王路北、明埠西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0142XH。
法定代表人:李晓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玉,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终4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克辉
审 判 员 胡代勇
审 判 员 苏春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润芬
书 记 员 李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