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209号
原告:常州市颂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住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青城桥。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济王路北、明埠西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常州市颂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常州市颂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颂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原告常州市颂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