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2民初4254号
原告:上蔡县大自然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与蔡都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上蔡县大自然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因公告送达,由小额诉讼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蔡县大自然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蔡县大自然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共计3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位于上蔡县进行装修,装修工程款合计80000元整。原告已如约完成被告委托的全部装修工程项目,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5000元装修工程款,还余35000元未及时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6月26日支付拖欠装修工程款3000元整。原告自完工之日起至今,一直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仍拖欠原告装修工程款320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上蔡县大自然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装修商品房一套,装修工程款合计80000元整。装修项目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下余款35000元未支付。2020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本人***身份号4128251992××××××××欠大自然***¥35000(叁万伍仟元整)6月26日微信转3000元余32000元2020年1月16日欠款人:***。
另查,被告已支付装修装饰款3000元,尚欠3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欠条、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明细单、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装饰装修,被告使用该装修房屋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款。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装饰装修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装饰装修款。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装修款32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在卷佐证,因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饰装修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蔡县大自然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