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1执恢254号
**、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粤7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损失等61651.6元。因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其中执行到4434.9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57216.6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采取迳付方式履行完毕。同时,本院扣缴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62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