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4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海峰公寓5幢404室。
被执行人: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环城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65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情况,并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GV3Z33江铃牌机动车一辆;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4434.92元,其中4384.9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0元作为执行费已上缴国库;除上述外未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48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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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