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民二初字第468号
原告吉林市志财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
被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志财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志财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志财吊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丽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巍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