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异1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常庄村6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振泉,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会敏
人民陪审员  王家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