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6508号
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W2-312-313。
法定代表人:ALIKEMALULUER(陆可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鉴,男,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琳,男,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常庄村6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华,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纳),由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忻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营飞
书 记 员 刘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