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1574号
原告: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28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茅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法升,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街道工业园区183号。
法定代表人: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营,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郭敏,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怀公司)与被告郭敏、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晟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法升,被告晟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晟荣公司、郭敏支付中怀公司工程款385152.55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直至款项付清);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晟荣公司、郭敏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中怀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晟荣公司、郭敏支付工程款8.5万元,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山能智城启动项目39号楼工程款300152.5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中怀公司与晟荣公司签订合同书,由中怀公司对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承建的位于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山能智城启动项目18#37#38#39#号楼外墙保温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中怀公司多次要求晟荣公司、郭敏结算工程款,但晟荣公司、郭敏在多次付款后,至今尚欠中怀公司工程款。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晟荣公司辩称,中怀公司主张的金额属于与郭敏之间的结算纠纷,我方不了解,合同我方不予认可,与我司无关。
郭敏未作答辩。
中怀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是:1.中怀公司与晟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书一份,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合同关系;2.结算单1份,拟证实本案涉及的工程37、38、18号楼外墙保温施工,经结算被告尚欠中怀公司工程款915000元,剩余85000元未付;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拟证实中怀公司为采取保全措施支付保全费500元。晟荣公司提交其与郭敏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责任管理目标协议书,拟证实郭敏所欠的外债与晟荣公司无关。郭敏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晟荣公司对中怀公司提交的证据1合同书不予认可,主张合同中公章与其公司公章不符;对证据2的意见是,对所欠8.5万元知情,并与中怀公司协商付款日期,在2022年年底过了保修期就可以支付;对证据3无异议。中怀公司对晟荣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协议为晟荣公司与郭敏之间的内部约定,其约定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郭敏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晟荣公司签订《山能智城启动区项目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将山东智城启动区项目保温工程分包给晟荣公司,2021年两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郭敏代表晟荣公司在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签字。2020年7月1日,晟荣公司与中怀公司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晟荣公司将山能智城启动区项目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中怀公司。2021年11月13日,中怀公司与晟荣公司进行结算,签署结算单1份,确认18#、37#、38#总结算1665400元,已支付75万元,未支付91.5万元,郭敏在结算单中签字,晟荣公司在结算单中加盖公章,现还有工程款8.5万元未支付,致中怀公司诉至本院。为本次诉讼,中怀公司支出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中怀公司与晟荣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晟荣公司尚欠中怀公司山能智城启动区项目18号楼、37号楼、38号楼工程款8.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中怀公司要求晟荣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晟荣公司辩称其与郭敏之间约定,郭敏以个人或者晟荣公司名义出具材料款、人工费及欠条借据等晟荣公司均不认可,由郭敏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这是晟荣公司与郭敏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晟荣公司在结算单中加盖公章,视为其对结算数额的确认,因此本院对晟荣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晟荣公司与郭敏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中怀公司要求的保全保险费500元,本院认为,中怀公司为确保其合法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申请财产保全,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该费用系中怀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其要求晟荣公司承担该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郭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郭敏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方晓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