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483号
申请人: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28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茅中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法升,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常庄村6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
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中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晓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克涛
书 记 员 李东月